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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推开准入查询工作——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摘要2

发表时间:2023-08-16 09:39

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目标任务。《通知》明确了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旨在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是查询要求。《通知》详细介绍了查询工作的查询对象、节点、内容、主体、程序。其中,查询对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检发〔2020〕14号、法发〔2022〕32号等法律和文件确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查询对象为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查询对象为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查询节点与高检发〔2020〕14号文件保持相对一致,在入职前进行查询。查询内容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高检发〔2020〕14号文件、法发〔2022〕32号文件、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相关规定确定。拟聘用教师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主体和查询程序分类确定。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是结果使用。《通知》加强查询结果的使用,规定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是异议处理。《通知》注重保障拟聘用教职员工异议申请的权利。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是追责情形。《通知》加强对查询信息的使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是工作要求。《通知》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宣传解读政策、监督指导实施、加强信息管理、总结经验做法等,确保准入查询制度落地落实落细。

4.此次查询内容有何突破,将来会不会继续拓展查询内容?

答:关于此次《通知》查询内容的问题,教育部在高检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主要考虑是:

一是法律依据充分。高检发〔2020〕14号文件对性侵违法犯罪界定的较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有明确规定。

二是基层强烈需求。基层希望进一步增加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教育部从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近年来不断规范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工作。考虑到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覆盖一部分违法犯罪信息,之前出现过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又入职学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此次查询进一步拓展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也纳入拟聘用教师准入查询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突出重点、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相关部门对查询制度的统筹完善,对查询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教育部将逐步拓展查询的违法犯罪内容,不断加强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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